400-016-1080
021-51088618
適用範圍:
適用的電梯類型:適用於永久安裝的新乘客電梯和客貨電梯,包括具有牽引、強製或液壓驅動的,服務於特定層站,轎廂用於運輸人員或人員和貨物,由繩索、鏈條或千斤頂懸掛,並在與垂直方向傾斜不超過 15° 的導軌之間移動的電梯。此外,還涵蓋額定負載不超過 300 公斤且不用於載人的服務電梯。
適用的安全部件:
層門門鎖裝置:用於鎖定層門,確保層門在電梯運行過程中保持關閉狀態。
防止電梯墜落或意外移動裝置:如安全鉗、上超製動器、UCMP(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)等,這些裝置在電梯出現異常情況時能防止轎廂墜落或失控移動。
限速裝置:監測電梯運行速度,當速度超過規定值時觸發安全裝置,如限速器。
蓄能 / 耗能型緩衝器:在電梯衝頂或蹲底時吸收或消耗能量,減輕衝擊力,保護乘客和設備安全。
液壓係統中防止掉落的安全裝置:如破裂閥,當液壓係統出現故障時,防止轎廂掉落。
含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:以安全電路形式存在的電氣安全裝置,確保電梯安全控製係統的可靠運行。
不適用的範圍:
額定速度≤0.15m/s 的升降機。
額定速度超過 1m/s 的液壓升降機,或泄壓閥整定值超過 50MPa 的液壓升降機。
現有建築物中的新乘客或貨物乘客電梯,若因建築物限製無法滿足 EN 81-20 的某些要求,應考慮 EN 81-21。
起重設備,如鏈鬥式升降機、礦山升降機、劇院升降機、建築和公共工程場所用自動籠、料鬥、升降機和起重機械、船舶起重機、海上勘探或鑽井平台、建築和維護設備或風力渦輪機的升降機等。
對本標準實施前安裝的電梯進行的重要修改。
電梯運輸、安裝、維修和拆卸操作期間的安全。
核心要求:
EN 81-20 圍繞“機械安全、電氣安全、功能安全”三大維度,對電梯的設計、材料、結構、防護、控製等提出具體要求,核心目標是通過技術規範降低電梯運行中的風險(如墜落、擠壓、剪切、撞擊、困人等)
1. 機械安全要求
結構強度:電梯的主要承載部件(如轎架、對重架、導軌、鋼絲繩/鏈條)需通過力學計算和試驗,確保在額定載荷、衝擊載荷(如緊急製動)、疲勞載荷下的強度和剛度。例如,轎廂架的變形量需限製在設計範圍內,避免影響運行安全。
防護裝置:
運動部件(如曳引輪、限速器、張緊輪)需設置防護罩,防止人員接觸;
曳引機底座需防滑脫設計,避免因振動導致移位;
導軌需設置端部緩衝器(如液壓式或聚氨酯式),減少轎廂/對重墜落時的衝擊。
材料與工藝:接觸乘客的表麵需無尖銳邊緣、毛刺;焊接部位需符合 EN 1090 標準的焊接工藝評定(WPS),並通過無損檢測(如超聲波檢測)驗證質量。
2. 電氣安全要求
電氣絕緣:所有帶電部件需滿足規定的絕緣電阻(如動力電路≥1MΩ,控製電路≥0.5MΩ)和耐壓測試(如動力電路需承受 1500V AC/1min 無擊穿)。
接地保護:金屬外殼、框架需可靠接地,接地電阻≤4Ω;控製櫃內的保護接地需與主電源地共地。
電氣防護:電纜需具備機械防護(如穿管或槽);接線端子需防鬆脫設計;控製電路需設置短路保護(如熔斷器或斷路器)。
安全回路:電梯的關鍵安全部件(如門鎖、限速器、安全鉗、緩衝器、緊急停止按鈕)需串聯成安全回路,任一部件失效時,回路斷開並觸發緊急製動(急停),確保電梯無法運行。
3. 功能安全要求(EN ISO 13849 配合)
EN 81-20 要求電梯的控製功能(如運行、平層、開門、緊急製動)需滿足功能安全,即係統在故障時仍能避免危險。具體通過以下步驟實現:
風險評估:根據 EN ISO 12100 對電梯全生命周期的風險進行分析(如機械傷害、電氣故障、軟件錯誤),確定各安全功能的目標風險等級。
性能等級(PL)或 SIL:基於風險評估結果,確定每個安全功能需達到的 PL(a~e 級,越高越安全)或 SIL(1~3 級,對應 EN 61508)。例如,防止轎廂墜落的安全功能通常要求 PL d 或 SIL 2。
驗證與確認:通過設計驗證(如冗餘設計、故障注入測試)、現場測試(如模擬限速器動作觸發安全鉗)證明功能安全目標的達成。
認證流程:
確定產品範圍:明確要認證的電梯類型及安全部件,如主製動器、安全鉗等。
選擇評估程序:根據 2014/33/EU 指令附錄 IV-VII 選擇適合的評估模式。
準備技術文件:包括產品描述、設計圖紙、風險分析報告、材料證明、出廠測試流程等。
進行型式試驗:由歐盟公告機構對樣品進行測試,如製動器的製動力矩測試、安全鉗的超速觸發測試等,驗證產品是否符合 EN 81-20 標準的要求。
工廠生產控製評估:公告機構對製造商的工廠進行質量管理體係現場審核,確保批量生產的產品與通過測試的樣品一致。
加貼 CE 標誌:產品通過評估後,製造商可在產品上粘貼 CE 標誌,表明產品符合 EN 81-20 標準及相關歐盟指令要求,可以合法進入歐盟市場銷售和使用。